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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遗失文献资料,可自购同版本归还。但需另行缴纳加工材料费,普通图书每册5元,音像资料每盘5元。若无法自购到同版本文献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(1)若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文献资料,按原价的2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(2)无标价的文献资料,参照我馆估价,按(1)款的相关规定赔偿。
(3)多卷册的文献资料,按全套定价赔偿,未遗失的卷册仍属于本馆资产,不归读者所有。
二、污损文献可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,按每页1元修补赔偿;污损情况严重,不可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赔偿,且被污染的文献不归读者所有。
三、故意损毁文献资料的条码、书标、防盗磁针等标识材料的,按每处1—2元赔偿。
四、故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文献资料的,按该文献价格(期刊按全年定价)的5倍赔偿,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借阅权限,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五、未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文献资料带出馆外者,视为偷窃。一但发现按所窃文献资料的10倍至20倍赔偿,并视情节严重给予校纪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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